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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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指南

    绛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绛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绛县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绛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 (绛县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信息资料。查阅地点:365bet比分网办公室秘书科;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联系电话:0359-6522767。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 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办公地址:绛县绛山街13号;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59-6522767;传真号码:0359-6526767;电子邮箱:jxzfbgs@163.com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绛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绛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第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第二,通过互联网邮件发送申请的,请在主题上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0359-6522767)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投诉。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办公室:0359-6522767

      县监察局监察综合室:0359-6569026

      通信地址:山西省绛县绛山街13号 邮政编码:043600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为规范我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4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受理

      1、全县各局、委、办,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要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

      3、对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交的书面申请,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人,每天定时接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

      对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确定的受理机构当场提交的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并予以登记。

      对申请人因各种困难无法进行书面申请而当场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二、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各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对于形式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实质内容审查。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处理

      1、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2、经审查后,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包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四、答复

      1、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五、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

党政领导

    中共绛县委员会

      书 记王宏伟

      副书记:薛玉马 丁 格

      县委常委:王宏伟 薛玉马 丁格 孙晓 解伟龙 陈军 葛凯 董宏运 薛俊辉

    绛县人大常委会

      主 任:

      副主任:郭文魁 王永华 李晓燕 樊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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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长:薛玉马

      副县长:王述江 毕冠军 李鹏奇 巩建明 程海龙

    政协绛县委员会

      主 席:李服役

      副主席:马建萍 贺照庭 白海珠 柴广胜

政务公开

公告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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