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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12 10:20:44】 信息来源:绛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3〕80号)、《运城市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运财绩﹝2017﹞5号)和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运行的监控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

  第三条 绩效监控管理是指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管理和监督检查。

  绩效监控管理包括绩效监控实施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是绩效监控的主体,分别负责本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管理。

  第五条 绩效监控对象是指已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包括本级预算项目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  绩效监控方式

  第六条 依据绩效监控主体的不同,可将绩效运行监控分为预算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两种方式,以预算部门自行监控为主,财政部门重点监控为辅。

  (一)预算部门自行监控是指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监控。由预算部门按照绩效监控的有关规定,围绕绩效目标,适时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绩效运行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

  (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指财政部门在预算部门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监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及绩效目标,结合预算执行进度、国库管理等,通过调查取证、实地核查以及信息采集等方式对预算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查找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督促预算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预算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绩效监控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本级、本部门的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级绩效监控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建立绩效监控管理机制;

  (二)完善绩效监控方式,合理利用监控结果;

  (三)组织开展本级预算部门绩效监控管理;

  (四)指导本级预算部门的绩效监控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预算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绩效进行监控。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监控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监控机制。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监控管理;

  (三)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管理;

  (四)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表(见附件)和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合理利用绩效监控结果,确保绩效目标完成。

  第四章  绩效监控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等方式,动态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的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分析项目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

  (二)项目需求是否发生本质性变化,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是否发生了调整;

  (三)针对变化和调整,是否及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四)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到位;

  (五)项目实施单位是否采取节约成本的具体措施以及措施效果是否明显。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的实施主要包括收集数据信息、分析数据信息、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三个环节。

  第十三条 绩效监控主体要以设定的绩效目标为核心,收集全面、翔实、高质量、针对性强的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在收集各类数据信息后,要进行进一步加工处理,把数据信息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全面、真实、准确地梳理。

  第十五条 在分析数据信息基础上,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偏差的原因说明等。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可根据项目运行特点和性质,定期或不定期提交。

  第五章  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预算部门不报送相关材料、未落实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财政部门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由财政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实施该项目的建议,并报请政府收回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对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项目,预算部门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确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不再实施或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随同预算调整报告,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履行绩效目标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对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要分析原因,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运城市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运财绩[2016]4号)及时修正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预算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对分期支付资金的项目,资金支付与绩效跟踪结果挂钩,财政局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运行及纠偏情况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在绩效监控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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