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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造“四个环境”服务“三个计划”推进大运城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05 10:01:46】 信息来源:运城日报 浏览次数: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走进新时代,建设大运城”,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运城篇章,近日,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市委书记刘志宏,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朱鹏相关批示,联合出台《关于营造“四个环境”服务“三个计划”推进大运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已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意见》在吃透挖深国发42号文件精髓上大胆突破、灵活运用,将晋地税发[2017]118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全部融入服务运城经济发展当中,“含金量”高,操作性强,是推动大运城建设的重要助推器。今日,本报特刊发相关解读,以飨读者。

  一、服务企业自主创新发展

  (一)移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解读:《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山西综合改革示范区及国家级开发区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等政策。

  (二)将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到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解读: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此前仅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权,现优惠范围由转让5年以上(含5年)独占许可使用权扩大到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三)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其法人合伙人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及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此次将享受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扩围至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涉及的股权奖励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最长期限5年执行分期缴纳,在相关股权转让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对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可不予追征。

  解读:技术人员或者个人股东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此次一律按最长期限5年执行分期缴纳。

  (五)落实财政扶持“龙虎榜”高新技术企业、五小企业发展政策,促进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建立完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服务企业转型升级

  (一)立足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化工、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企业和项目落地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解读:本条是“龙腾虎跃”计划提出的运城发展方向,我市的财税政策将向这些产业集中发力。

  (二)推广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将该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推广至全国。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符合财税〔2017〕79号规定的条件,经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

  (三)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完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对规模大、合同量大、符合核定条件的转型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允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解读:本条是为服务企业转型,采取的一项减负措施。

  (五)综改示范区内企业和国家鼓励类产业更新换代较快的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

  解读:本条是向总局争取的促进综改示范区内企业和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优惠政策。

  (六)设立技术改造专项基金,优先支持“龙虎榜”培养企业的重大转型发展项目;建立相应的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对“小升规”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省确定的技术中心和进入市“专精特新”培育库企业进行奖励和扶持。

  三、服务产业结构优化重组

  (一)被兼并重组企业存在欠税的,凡已落实由兼并重组方承担清欠义务的,可将欠税转移给兼并重组方负责清缴。

  (二)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清缴确有困难的,可先将欠税清理入库,滞纳金延后征收。

  (四)企业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允许在二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六)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服务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一)对国有企业历史欠缴的地方税费,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转增国有资本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服务生态环境建设

  (一)积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落实改革事项,按期完成水资源税费专项调查,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前期准备工作。

  解读:水资源税于2017年12月1日开征。

  (二)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积极做好税源调查、收入测算、宣传辅导,严格征收纪律,提高税收遵从度,打击逃避税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税法”落实。

  解读:环保税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征。

  六、服务双创企业发展

  (一)利用产业引导基金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来运投资。

  解读: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是指富有的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属于一种自发而分散的民间创新投资形态。

  (二)用足用活双创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科技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企业、机构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或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为科研机构创新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

  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七、服务经济开发区建设

  (一)取消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收优惠的特殊限制。

  解读:本条突破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企业原则上不予减免两税政策。

  (二)将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土地出让转让环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三)对国家鼓励类企业占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耕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取消提高50%征收的规定。

  (四)理顺税务机构配置。

  (五)理顺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对开发区实施增量返还财政政策,设立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基金),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八、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引导、人才引进培养等政策的落实力度,确保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核定为0%。

  (五)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

  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六)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新成立的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服务新兴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核算,促进“小升规”企业能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中小企业采取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本条是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优势,助力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采取的服务措施。

  十、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政府担保公司为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对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扣减税收。

  (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对新招用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扣减税收。

  (四)对招用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扣减税收。

  解读:上述(二)(三)(四)条,国家均规定了减免幅度,此次按最高标准执行。

  十一、服务重点领域改革

  (一)对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以及深度贫困村整体搬迁等住房比照经济适用房享受相关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解读:对各类保障性住房,以及深度贫困村整体搬迁等住房比照经济适用房享受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贫困户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优惠,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允许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解读:参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执行。

  (三)对煤炭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十二、服务市场主体用足税收政策

  (一)强化税收优惠政策辅导,促进“三个计划”所涉市场主体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面完善现行土地使用税等级定额,对定额偏高、与本地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按相关程序降低税额标准。

  (二)将房产计税余值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20%、30%统一为30%。

  (三)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由“先征后免”改为经审批后直接减免。

  解读:本条是针对“先征后免”程序倒置,占用企业资金,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盘活企业资金,助力企业生产经营。

  (四)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

  (一)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取消信息补充采集环节,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发生纳税义务可直接办理涉税事项。

  解读:《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部分信息依照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时的信息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

  (二)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大幅度压缩限时办结事项,由事前调查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即时办结,方便纳税人办税。

  根据新办纳税人的类型,从登记到缴税所有需要办理的事项打包成套餐,由纳税人自主选择,减少前置性限制。

  十四、提供快速迁移登记和简化注销流程

  (一)提供纳税人市内快速迁移登记。简化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变更登记流程,对全市范围内跨区域流动的企业,取消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审核环节,发票缴销和清税申报在办税服务厅或网上服务平台“一站式”办结,便利市场主体的自由迁移。

  解读:对持续经营企业经营地址变更,减少管理机关审核环节,无需清算,所有注销迁移手续在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结。

  (二)简化现行税务登记注销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推行网上办理,实行10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解读:依据现行规定,企业注销程序繁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该条将原注销时限20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退出。

  (三)对商事制度改革后,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纳税义务或已将应纳税款缴清的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简易注销。

  解读:符合条件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便利市场主体的退出。

  十五、精简下放税务行政审批

  精简税务行政审核审批事项,逐步取消涉税审批事前调查,推进事前审批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构建“审批最少、许可最少、报备最少”管理机制。资源税灾害减免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等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实行“一级审批”,便利纳税人。

  解读:资源税灾害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精简了审批环节,缩短了审批时限。

  十六、减少涉税资料报送

  (一)清理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实行涉税(费)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推行国地税涉税信息一方采集、双方共享,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报送次数。

  解读: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2018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目前,已经实现了涉税电子信息一方采集、双方共享。国地税已关联纳税人的登记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税款申报信息、发票开具信息等已实现在一家报送,双方共享。

  (二)能够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自动生成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重点税源预警等报表,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十七、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

  (一)改进各种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行备案资料清单式管理,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

  解读:纳税人不必在享受减免优惠前进行报备,而是在享受税收减免时或享受之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二)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解读:扣缴合同备案已作调整,并在金三系统进行了优化。

  十八、促进本地企业做大做强

  (一)树立“大思路、大布局、大服务、大管理、大发展”工作理念。

  (二)开通“直通车”服务,积极培育本地企业做大做强,大力促进省内外大企业来运发展,凸显洼地效应,培育本地大型企业总部和吸引外地企业总部来运城安家落户。

  (三)将“龙虎榜”企业全部列入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项目库。

  (四)对列入“龙虎榜”培育计划企业,实施保护式管理,除涉税违法行为举报和上级转办交办外,一般不进户检查。

  (五)对纳入“龙虎榜”企业,享受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待遇,提供办税绿色通道,实行专家团队管理,实施税收“一揽子”服务。

  (六)财税部门发挥自身优势,为企业融资、增股、上市、改建、扩能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搭桥见面、信用供给、风险提示等服务。

  (七)为全市“一带一路”走出去的企业分析涉税风险,提供政策支持,定制个性化服务。

  (八)服务我省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衔接和产业转移,促进企业融入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和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推动各类新型基地建设。

  解读:《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第二十四条提出:加强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衔接内容。支持山西与京津冀地区建立合作机制,联动发展。鼓励山西与京津冀地区跨区域共建园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十九、推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一)发挥星河创业基地“好望角号”办税服务窗口辐射带动作用,在全市12个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派驻税务人员,开设双创办税服务窗口,打造双创税收服务站。定期举办“办税不求人”、“政策吹惠风”等多种形式的培训辅导,用最好的服务助推创客实现创业梦想。

  解读:市地税局星河创业基地“好望角号”是我市服务双创的一张靓丽名片,核心是为创客提供等值、轮值、升值、增值、保值、充值服务。我们要将好的做法辐射到各县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对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进行一定的奖励补助,确保培育更多“五小企业”。

  二十、提高办税效能

  (一)力推预约办税,合理疏导,缩减纳税人等待时间,让纳税人“少等待”。

  (二)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行“一站式”办结,避免纳税人“来回跑”。

  (三)推行国地税联合签署税库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问题,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税务机关办税效能。

  二十一、提高政策服务透明度

  (一)提供财税培训咨询服务,为“龙虎榜”企业和“五小企业”提供代理记账、会计培训、税收筹划、财务顾问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财会人才和最新财税政策等信息服务,市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解读:通过财税服务措施提高企业核算能力,支持企业发展。

  (二)创新政策服务,联合编制《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操作指引》《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中小微企业办税操作指引》《返乡创业人员办税指南》。

  解读:以落实“三个计划”为出发点,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编制操作指引和办税指南,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三)对税收政策科学分类,明确网上发布渠道和形式,升级12366纳税服务平台,开办纳税人学堂,为纳税人提供权威、规范、统一的政策口径,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畅通税务政策推送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加大税收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服务需求。

  二十二、大力推行网上办税

  (一)实施科技强税工程,尽快立项建设电子税务局和云服务平台,实现无线服务、微信缴税、手机办税等多元化缴税方式。

  解读:通过改造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纳税人在一个平台实现国地税两家的申报、缴税、证明开具等绝大部分涉税事项,拓展互联网税款缴纳渠道,支持银行转账、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种税款缴纳方式,保障纳税人支付环境安全。

  (二)大力推行网上自主办税,纳税人按提示自助填写申报信息,自主上传电子档案资料,税务部门限时办结。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

  (三)优化升级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功能,开展自然人实名认证、网上在线注册,逐步通过互联网实现面向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申报纳税等业务。

  解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提出: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今后自然人税收征管将是地税部门的重点工作。我们将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第三方信息,探索自然人实名认证、在线开户等,逐步实现面向自然人的税收征管。

  二十三、加强国地税合作办税

  (一)全面启动国地税“涉税事项一人通办”联合办税工作,推行“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联合办税模式。推行国地税业务同城通办、省内通办,优化整合国地税办税厅资源,国税、地税联合进驻政务大厅,推行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实现纳税人就近办税。

  (二)推行国税、地税联合实名办税,建立起统一的纳税人身份认证数据库,实现一次采集、双方互认、多处使用。

  解读: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十四、便利申报纳税

  (一)简并优化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较大幅度精简表单填报,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

  (二)实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和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全员网上自行申报模式。

  (三)落实好特定行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分月预缴,按年计算税收政策。

  解读:特定行业具体指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和采掘业。

  (四)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按月申报,一律采用按季度申报缴纳税款。

  (五)适时推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二十五、加强企业信用动态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纳税信用动态管理,对不同信用级别纳税人,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分级服务管理。

  解读:强化部门协同合作,提高协税护税水平。将纳税信用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

  (二)运用税收大数据,建立企业信用积分制度,健全动态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根据监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

  解读: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根据监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三)对在外运商回乡兴办的企业,可参照其原有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认定。

  二十六、支持企业信用融资

  (一)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财税银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财税银合作力度,逐步扩大财政、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将“纳税信用”转化为有价值的“融资资本”。

  解读: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线上”互动。

  (二)通过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助力企业发展。

  二十七、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高效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畅通侵权救济渠道,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认真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防止泄露纳税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快速响应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权益维护诉求,并将维护纳税人权益落到实处。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提出纳税人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等14项权利。

  二十八、建立“黑名单”预警机制

  对可能涉及“黑名单”惩戒的企业家,事先提醒提示,如能够及时处理涉税违规行为,缴清税款,争取提前剔除“黑名单”,避免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探索与外地建立“黑名单”交流互换机制,及时向本地企业提供外地涉运企业“黑名单”,争取双向沟通解决,帮助企业家规避风险。

  解读:本条是基于服务纳税人的角度提出的税收救济措施。

  二十九、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

  进一步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化工作,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类型、依据、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统一规范,努力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行顺畅、透明高效的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三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

  (一)优化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合并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进一步落实国地税联合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压缩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

  (三)对纳税人首次违反税收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

  解读:本条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纳税人不熟悉税法,容易产生非主观故意违法的实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给予纳税人自我纠错的机会。

  (四)对纳税人违反日常管理的同一违法行为,国税局、地税局只处罚一次。

  三十一、规范税收核定行为

  依法行使税收核定权,进一步规范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推行核定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内容和程序,提高核定征收透明度。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统一核定基数,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类似纳税人的核定结果基本相当。

  三十二、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解读:本条是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和总局 “放管服”改革意见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全面推行“无风险不打扰”。

  解读:税务部门科学应用风险应对策略,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

  (二)加强进户执法计划管理,合并进户执法事项,推行国税、地税协同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三)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提高稽查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透明度。

  解读:完善税务稽查执法机制,加强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信用管理、“黑名单”制度,确定抽查对象。

  (四)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筹日常管理风险、税种管理风险应对任务,实施集中推送,差异化应对,为企业家干事创业健康成长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避免税务机关针对不同风险重复打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内部的各类检查、风险核实由统一的部门进行扎口管理,集中推送。

  三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

  推行税收执法考核评价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执法行为的过错责任追究。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公正履行职责,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后追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三十四、推进税收共治

  扩大财税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落实《山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涉税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形成政府部门间的税收保障与共治格局。推动中原城市群和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税收共治。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构建公平正义的税收法治环境。

  三十五、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财税部门要迅速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融入当前全市经济转型发展大局中,落实到财税系统安排的各项工作中,横下一条心,撸起袖子加油干,全面推动转型升级,创新驱动,争做转型发展“金光大道”的排头兵,为服务全市经济转型发展作出新贡献。

  三十六、机构配套到位

  成立全市财税部门营造“四个环境”、服务“三个计划”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实施意见具体落实。市财政局企业科总牵头,经济建设科对接“龙腾虎跃”发展计划,农业科对接“群星灿烂”育苗计划,社保科对接“凤还巢”计划。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局、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对“龙腾虎跃”转型发展计划培育企业实施个性化服务;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对“群星灿烂”育苗计划和“凤还巢”计划所属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十七、建立联谊机制

  建立财税企联谊机制,在每年春节前后或税收宣传月期间,邀请企业家和在外运商征集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注重学习外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借鉴的做法。探索建立外出务工人员优质人才库,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返乡务工人员联谊会,搭建创业兴业交流平台。建立公众号、微信群,及时发布推送财税政策,收集企业家意见。

  三十八、完善制度建设

  财税部门积极主动与“三个计划”主管部门对接推进,与经信委对接,制定“龙腾虎跃”发展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与中小企业部门对接,制定“群星灿烂”发展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与人社部门对接“凤还巢”计划,进一步做细、做实预算,畅通资金拨付渠道,用完善的制度建设,为“三个计划”推进落实提供保障。

  三十九、千人入企服务

  充分发挥财税干部熟悉经济、财政、税收和财务管理的优势,选派千名财税干部深入企业开展常态化服务,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特别是针对重点改革领域企业、“龙虎榜”企业倾斜扶植,重点培育,促进“五五五”目标如期实现。为中小微企业、千凤还巢创业、百商返乡兴业企业讲政策、送优惠、解难题,督促本意见得以落实,帮助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提升核算能力,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理财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十、强化考核保障

  营造“四个环境”、服务“三个计划”是当前全市财税部门的头等大事,是财税部门讲政治的具体举措。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将本意见作为一个独立的考核指标纳入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凡是对意见落实不能全部到位的,直接以降格定级论处,切实保障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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