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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县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7-25 10:12:17】 信息来源:绛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增强预算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3】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预算部门或单位和所属项目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申报、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的项目支出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及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项目支出是指预算部门或其所属单位以职能职责、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支出。

  第三条 除涉密项目外,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的财政项目支出资金都要进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按各自职能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和完善与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建立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

  (二)组织和指导县级预算部门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

  (三)组织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县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做好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建设。

  (二)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申报等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设定,负责审核、汇总、申报以及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批复绩效目标。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和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的实施。

  (五)按照财政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修改和调整绩效目标。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向上级预算部门的及时申报、对上级主管部门退回不符合要求的绩效目标及时修改调整并重新申报等工作;

  (二)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使用财政资金及开展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定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及其所属的项目单位设定。

  第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县级预算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县财政部门或县级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设定。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包括编制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及其标准值。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申报预算和项目单位申请预算时填报。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的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应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职责--工作任务--预算资金,并与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绩效标准相对应的绩效目标管理体系。绩效目标管理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梳理部门职责,设定绩效目标。部门职责是政府赋予部门的职能和应履行的主要责任,预算部门应结合政府、部门中长期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设定总体绩效目标。

  (二)规范工作任务,确定绩效指标。工作任务是部门履行职责所实施的工作活动,与部门职责有关。预算部门应明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绩效指标。

  (三)申报预算资金,制订绩效标准。预算资金是支撑工作任务开展的具体支出事项,与工作任务相关匹配。预算部门应结合绩效指标,制订绩效标准,做到可操作、可监控、可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政府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四)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六)预期可获得的预算资金规模;

  (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八)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依据。

  第十八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用定量表述为主。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考评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九条  绩效指标与绩效目标应密切相关,突出重点,系统全面,便于考核。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的设定:

  (一)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分析,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二)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三)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四)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程序:

  (一)项目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预算部门。根据上级预算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二)预算部门设定绩效目标。预算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并按时提交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立项政策依据;

  (二)事业发展规划;

  (三)本年度工作计划、行动方案;

  (四)项目管理制度文件;

  (五)上年度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持续性项目的工作总结、绩效自评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

  (六)上级预算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支出绩效审核表》;

  (六)财政部门要求附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对所属项目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审核的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二十六条 预算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

  (三)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

  (四)当年重点工作安排;

  (五)当年预算支出的结构和重点方向;

  (六)当年预算资金的预计安排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单位职能职责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为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等级(分值为90-100分)直接进入预算安排流程。“良”等级(分值为80-89分)可与有关预算部门进行协商完善后进入预算安排流程。“中”等级(分值为60-79分)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差”等级(分值为59分及以下)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详见附表2)。

  第三十条 审核流程如下:

  (一)预算部门审核。项目单位按规定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随同有关材料报上级预算部门审核。上级预算部门审核后按要求在《绛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上给出审核等级,等级为“优”“良”的连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等级为“中”的退回项目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等级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

  (二) 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绛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等级,“优”“良”等级进入预算安排流程,“中”等级退回预算部门修改完善重新申报,“差”等级不得进入预算编制流程,不安排预算。

  (三) 财政预算确定后,财政部门把预算数连同绩效目标返回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确定的预算数调整绩效目标并重新向财政部门申报。等级为“优”“良”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等级为“中”的退回预算部门重新申报、审核,等级为“差”的取消预算安排。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调整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以及财政监督、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三十二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三十三条 预算部门及所属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或项目单位发现绩效运行与批复的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的因绩效目标前期论证不充分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财政资金支出预期无绩效或低绩效的,报经政府同意,调减当年预算,必要时停止预算执行。

  (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是反映绩效目标管理成果、检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手段。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部门要积极开展绩效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要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实际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有偏离的,预算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如果绩效目标制定不够科学合理的,预算部门应当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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