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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5-09-06 17:42:43】 信息来源:绛县招商引资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引进各类项目、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我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二条  外来投资是指从绛县境外引进的项目、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本县非财政性投资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的个人、企业、财团在绛县依法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加工制造业项目、附加值高的新兴产业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旅游业开发项目以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生产性项目和商业服务性项目。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

  第五条  本优惠政策从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绛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引进生产性和商业服务性项目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章  项目建设用地优惠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上报建设用地,并按政策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投资工业项目用地,县级政府在本级土地出让收益中给予项目补助。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的项目,县政府从该项目用地的本级政府土地净收益中,剔出政策规定的支出部分,剩余部分全额给予该项目补助。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但平均投资强度达不到每亩100万元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4年内对财政贡献达到或超过用地费用的,也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县政府在本级土地出让收益中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  以上政策的实施由县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外来投资的生产性、商业和服务性企业,税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税率执行。新办外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在执行国家减免税期(免三减二)期满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新办内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扶持。

  第四章  行政性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实行“政策孰优制”。即,外来投资者提供的其他县级地方政府正式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优惠政策文本或其他凭据,或是外地签订正式合同中约定的县级政府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经绛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讨论认可后,给予落户我县的项目和企业同样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开辟人才绿色通道。硕士以上研究生或留学人员来绛县投资创业享受比上述规定更优惠的政策。免费提供科研用房,需长期居住的,可为本人提供公寓住宅。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项目的,根据需要由政府提供1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支持。“211工程”大学毕业的本科生愿意到绛县企业工作的,县财政每年给予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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